第一條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的許可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致力于將電子信息技術與銀行業務相結合,為企業和個人客戶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條 中國銀行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類型的電子銀行為客戶提供信息查詢、支付結算、投資理財等金融服務。
第三條 凡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信譽良好的客戶均可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業務。
第四條 辦理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客戶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章程及與中國銀行簽訂的協議。
第五條 客戶申請成為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客戶,應根據中國銀行規定的不同種類業務申請流程,親臨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或通過中國銀行電子渠道自助辦理。客戶辦理注冊信息變更及電子銀行注銷等業務,亦須攜帶有關資料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部分注冊信息變更也可通過電子銀行自助辦理或致電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辦理。
第六條 客戶申請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須向銀行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和信息,書面或在線簽訂相關服務協議,并保證所提供或填寫的資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根據客戶類別(企業、個人)、注冊狀態(柜臺注冊、自助注冊)和客戶申請項目為客戶提供網上銀行企業服務、網上銀行個人服務、電話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服務等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第八條 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客戶身份識別標識指客戶用戶名、賬號或編號等,客戶身份認證方式指靜態密碼、客戶安全證書、動態口令等。中國銀行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不同,為客戶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認證工具,以確保客戶資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九條 凡使用正確的客戶身份識別標識和身份認證方式進入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系統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合法有效憑
據。
第十條 客戶應按照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相關業務規則、須知、操作指南等正確進行相應電子銀行操作。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中遇到問題,可向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或指定的客戶服務電話咨詢,也可到營業網點獲得幫助。
第十一條 客戶辦理電子支付結算業務應在賬戶支付能力范圍內進行,賬戶狀態應為正常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國銀行驗證無誤并已執行的電子支付指令,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
第十二條 中國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電子銀行收費標準。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須按該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客戶填寫申請表格并與中國銀行簽訂相關協議后,即表示接收該標準和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和方式如有變更,中國銀行將通過網站或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第十三條 客戶應妥善保管身份識別標識和身份認證信息或工具,不得公開或告知他人。如發生客戶安全證書/動態口令認證工具損壞或遺失、密碼遺忘或鎖碼,客戶應及時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重新申領、解鎖、掛失或密碼重置手續,或致電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按規定辦理掛失或注銷手續,因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造成損失的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客戶安全證書或動態口令應在有效期內使用。有效期滿后,客戶如需繼續使用,應及時登錄網上銀行或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展期、更新、動態口令認證工具申領等手續。
第十五條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應防范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 電子銀行用戶名、賬號、編號和密碼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窺或通過木馬病毒、假冒網站、欺詐電話或短信等手段竊取,從而導致客戶信息泄露、資金損失、賬戶被惡意操作等后果。
(二) 客戶安全證書可能遺失或被其他人盜用,證書密碼也可能被泄露或盜取,從而導致客戶信息泄露、資金損失、賬戶被惡意操作等后果。
(三) 動態口令認證工具可能丟失或被他人偷窺,如客戶登錄密碼同時被盜取,從而導致客戶信息泄露、資金損失、賬戶被惡意操作等后果。
(四) 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重要資料(如身份證件、銀行卡、存折、企業預留印鑒等)可能被其他人盜用,從而導致電子銀行賬戶被冒名注冊或改動,并引起資金損失、賬戶被惡意操作等后果。
(五) 手機可能被盜或未經許可被他人使用,若手機銀行密碼同時被竊取,可能造成賬戶資金損失等情況;若客戶更換手機號時未取消以原手機號開通的短信提醒服務,當原手機號被他人使用時,可能造成客戶的賬戶信息泄露等情況。
(六) 客戶使用設備的操作系統、殺毒軟件、網絡防火墻等客戶端軟件未及時更新或安裝補丁程序,可能導致客戶信息泄露、資金損失、賬戶被惡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六條 客戶應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安全使用電子銀行,相關措施包括不限于:
(一) 妥善保護電子銀行用戶名、賬號、編號和密碼等重要身份識別標識、身份認證信息及工具,確保上述重要信息和認證工具不經口頭或其它方式發生泄露或被盜用。
(二) 對所使用設備的操作系統、殺毒軟件、網絡防火墻等客戶端軟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時更新系統或安裝補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統軟件漏洞風險、電子設備中的病毒等。
(三) 直接登錄中國銀行門戶網站www.boc.cn,或撥打客服電話95566,或發送短信到中國銀行網站公布的特定號碼辦理電子銀行業務。不要通過其它網址、號碼或鏈接登錄電子銀行。上述網址和電話如有變更,中國銀行將通過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四) 使用電子銀行過程中暫時離開或完成電子銀行交易后,應及時正確退出電子銀行系統。使用客戶安全證書的客戶應將USB-Key 從計算機上及時取出并妥善保管,辦理業務后即在電子設備上清除所有遺留的操作記錄。
(五) 不在網吧或其他公共場所的公用計算機上使用網上銀行,不通過具有儲存和顯示輸入號碼功能的公用電話進行電話銀行操作,更換手機號碼前及時修改或注銷以原號碼開通的短信服務。
(六) 妥善保管客戶安全證書、動態口令認證工具及與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重要身份證件、存折、銀行卡、企業預留印鑒等資料,不交給其他人保管,不放置在不安全場所。
(七) 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碼(如:采用生日、電話號碼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信息或具有規律性的數字或字母組合作為電子銀行密碼),避免設置與其他用途相同的電子銀行密碼(如:采用電子郵件密碼作為電子銀行密碼)。客戶應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其電子銀行密碼。
(八) 應經常關注賬戶內資金變化,如發現任何通過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從事的未經客戶許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戶應馬上通過中國銀行客服中心或通過其他有效途徑與中國銀行取得聯系。
第十七條 因中國銀行內部人員違規操作或法律法規規定銀行負有責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戶資金損失由銀行承擔責任;由于客戶未盡到防范風險的義務、未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或非中國銀行原因而導致的客戶損失,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中國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電子銀行系統設備和數據,保障電子銀行運營安全。在中國銀行履行上述合理義務的前提下,如因設備維護或維修、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以及斷電、停電、病毒爆發或交易中偶發因素導致部分或全部電子銀行業務暫時無法辦理,客戶可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其他渠道辦理相關業務;非因本行過錯或因其他不可預測、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給客戶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中國銀行有權在發生下列情況時暫停或終止客戶電子銀行服務:
(一) 客戶申請開通或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時提供了偽造或虛假信息的。
(二) 客戶利用電子銀行系統故障、差錯不當得利或造成他人損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不正當交易。
(三) 發生他人假借客戶身份盜用電子銀行的事件,或存在發生這種事件的可能。
(四) 客戶未按規定繳納相關服務費用且電子銀行賬戶余額不足以繳付電子銀行相關費用。
(五) 客戶申請電子銀行服務所涉及全部賬戶已經銷戶等。
第二十條 中國銀行有權基于預防電子銀行欺詐的目的或外部有權機關的要求監控客戶通過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從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一條 為方便客戶進行電子銀行交易,中國銀行從第三方獲取了一些金融信息,并通過中國銀行網站和電子銀行系統提供給客戶。但中國銀行對送第三方獲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補相關條款或對電子銀行相關服務協議、業務規則等進行調整,并采取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若客戶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即視為客戶接納該修訂或增補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行有權不時對電子銀行系統、服務功能等進行升級、改造,并有權增加、變更或終止電子銀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務,對于系統升級改造、數據遷移轉換導致客戶賬戶信息的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賬號),在不影響客戶使用前提下,中國銀行將采取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若客戶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即視為客戶接納相關調整。
第二十四條 中國銀行除在電子銀行相關服務協議、業務規則等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外,還將各種風險提示信息顯示在電子銀行終端上,客戶應按照相關風險提示信息正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相關協議與中國銀行協商解決。客戶在任何情況下不應攻擊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系統,不應詆毀、損害中國銀行聲譽,中國銀行保留在此情況下向客戶追償一切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的一切所有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在任何時候歸中國銀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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