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0
甲方:投資者(客戶)
乙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適用范圍
(一) 我行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
1) 代銷公募基金;
2) 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或其他銀行發行的個人理財產品;
3) 代銷證券/基金/期貨/保險/信托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養老保障產品等。
(二) 甲方在乙方購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之前應簽署本協議,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購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均適用本協議。
(三) 針對不同的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其產品銷售文件的定義范圍如下,各項銷售文件與本協議共同組成一份完整的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文件:
1) 公募基金:《中國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所購買產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發售公告》等。
2) 銀行理財子公司或其他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代銷理財產品投資者權益須知》、《理財產品說明書》和《代銷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等;
3) 證券/基金/期貨/保險/信托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養老保障產品等:所購買產品的《產品合同》、《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等。
4) 各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的權益登記規定有所不同,請投資者詳細閱讀相關產品的產品合同、招募說明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及相關公告。
二、 特別提示
(一) 甲方應妥善保管賬戶信息、印鑒章、資金憑證等重要憑證和各類交易密碼,不得將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將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員代為保管,以甲方資金憑證密碼及電子銀行認證工具所進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甲方應妥善保管賬戶資金憑證和電子銀行認證工具,我行工作人員無權代甲方保管。
(二) 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不同于儲蓄存款和國債,有損失本金的風險,對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本金及收益的約定應以該產品的產品合同、招募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為準,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約定。在任何情況下,我行工作人員向甲方介紹的產品投資建議、產品收益表現和業績比較基準等市場分析和預測信息僅供甲方參考,甲方據此做出的任何決策出于投資者自身的判斷,投資決策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不構成我行的本金及收益承諾。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三) 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因素,具體由甲方購買的產品的產品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或風險揭示書等材料中揭示。
(四) 我行特別提示投資者認真閱讀和充分理解本協議投資者確認已認真閱讀以上內容,充分知曉并自愿承擔投資風險。
三、 投資賬戶開立
(一) 投資者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業務須先開立交易賬戶,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開立和銷戶,須本人親自辦理,保證填寫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二) 對于簽署本協議適用范圍內的產品,每個投資者只能在我行主動申請開立一個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但如因我行特殊業務處理原因需分倉隔離份額,系統將自動為投資者再次開立一個或多個交易賬戶。如開戶時投資者的證件號碼缺位、多位、與他人重復,開戶申請將被拒絕。開立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賬戶的當日,即可申請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認購或申購。
(三) 投資者在開立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時,應指定一個默認資金賬戶用于接收分紅等自動款項。個人投資者可選擇本人名下任意一個可正常使用的一類賬戶或二類賬戶作為默認資金賬戶;機構投資者可選擇本單位任意一個活期結算賬戶作為默認資金賬戶。默認資金賬戶在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業務后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保留最低賬戶余額。
(四) 投資者若在其他銷售機構已開立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并登記了某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TA賬戶,需提供開立該TA賬戶時本人/本機構的有效證件,在我行辦理TA賬戶的登記業務。
(五) 注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時,該賬戶必須無份額余額、無未達權益、狀態未被凍結,并與TA賬戶無關聯關系。注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前,不允許注銷所關聯的默認資金賬戶,否則由此引發的風險和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如投資者需注銷已作關聯的默認資金賬戶,應先辦理變更默認資金賬戶交易。
(六) 個人投資者在每次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認購和申購業務,或簽署代銷公募基金定投業務協議時,可選擇名下任意一個一類賬戶或二類賬戶作為出金賬戶;在每次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贖回業務,或簽署代銷基金定贖協議時,可選擇名下任意一個一類賬戶或二類賬戶作為入金賬戶。機構投資者在每次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認購和申購業務,或簽署代銷公募基金定投業務協議時,可選擇本單位任意一個活期結算賬戶作為出金賬戶;在每次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贖回業務時,可選擇名下任意一個活期結算賬戶作為入金賬戶。
四、 產品銷售服務
(一) 交易時間:
1) 公募基金和代銷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產品的認購、申購、贖回、份額轉換、修改分紅方式交易需在我行聯機交易時間內辦理,其中認購交易的聯機時間為交易日的9:00-16:00,其他業務的聯機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9:00-15:00。
2) 非聯機交易時間如產品開通了掛單交易則可受理掛單交易申請,掛單交易將在下一交易日轉為委托交易。
3) 代銷公募基金和代銷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的普通申購與普通贖回交易在當日15:00前可辦理撤單,新發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在產品募集期內認購交易在當日16:00前可辦理撤單交易,撤單須全額撤單。
4) 部分貨幣市場基金的快速申購和快速贖回業務不支持撤單。
5) 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或銀行理財產品的交易時間以代銷理財產品說明書相關約定為準。
(二) 巨額贖回限制:贖回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時可能面臨巨額贖回限額,需選擇是否順延贖回。如選擇順延,當日贖回不能全額成交的部分,延遲至下一交易日執行;如選擇非順延,則當日贖回不能全額成交的部分,下一交易日不再繼續贖回。
(三) 投資者認購、申購代銷公募基金時,該產品的分紅方式以基金公司默認的分紅方式為準,在下一基金分紅日之前允許投資者修改分紅方式。投資者認購、申購除代銷公募基金外的其它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時,該產品的分紅方式以產品合同的約定為準,如合同約定允許修改分紅方式,可在下一產品分紅日之前允許投資者修改分紅方式;如未約定允許則不可修改。
(四) 辦理代銷公募基金轉托管業務,應提供轉入(出)對方銷售機構名稱、網點號、原交易流水號及注冊登記機構TA賬號等詳細資料。個人投資者還需要攜帶與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時相同的證件和資料辦理轉托管業務。轉托管轉入時,投資者應首先在轉入方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并完成基金TA賬號的注冊登記或確認。
(五) 定期定額業務包括代銷公募基金定期定額申購和代銷公募基金定期定額贖回,簡稱定投和定贖。代銷公募基金定投/定贖業務支持申請、修改、取消、暫停和開通。
(六) 投資者辦理代銷公募基金定投業務,應自行約定每期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額,具體金額限制約定請詳細查閱基金公告。扣款日投資者資金賬戶狀態不正常,按扣款交易失敗處理。若在扣款日因投資者選擇了多只基金扣款,但資金賬戶余額不足,則會按照我行系統發起交易的時間先后順序扣款,無法全額扣款的按交易失敗處理。若當期扣款失敗,當期定投申請取消,下期的定投申請將繼續執行。連續三次扣款交易失敗,則該基金的定投申請自動取消。扣款日可設置為1-31日或周一至周五任一天,每月或周逢扣款日自動扣款,并發起定投申購交易。一只基金一個月可設置多個扣款日,但一只代銷基金同一周期定投方式一天只能扣款一次。如遇扣款日是節假日,自動順延至下一交易日扣款,并發起定投交易。如客戶設置的扣款日為每月29、30或31日,但當月沒有上述日期,則當月不執行定投交易。定投申請不允許將申請當日設置為扣款日,也不允許對扣款日為當日的申請進行修改或取消。
(七) 投資者辦理代銷公募基金定贖業務,應自行約定每期贖回日期和贖回份額。每期約定贖回日若投資者基金交易賬戶中基金份額不足,則該代銷基金的定贖申請自動取消。贖回日可設置1-31日或周一至周五任一天,每月或周逢贖回日自動發起贖回交易。一只代銷基金一個月可設置多個贖回日,但一只代銷基金同一周期定贖一天只能贖回一次。如遇贖回日是非交易日,自動順延至下一交易日贖回。如客戶設置的贖回日為每月29、30或31日,但當月沒有上述日期,則當月不執行定贖交易。定贖申請不允許將申請當日設置為贖回日,也不允許對贖回日為當日的申請進行修改或取消。
(八) 因產品發行規模限制、巨額贖回等原因可能導致停止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的情況,請密切關注產品公告,由此導致的交易委托和其他手續不能執行,我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九) 我行作為代銷機構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請及查詢,但不保證交易一定成功,投資者應在T+2日及之后到我行網點柜臺或以我行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交易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及因投資者未及時查詢確認結果而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 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我行不負責代扣代繳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款。
(十一) 我行網點不負責辦理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交易賬戶和份額的凍結與解凍、扣劃業務,上述業務請按照有關產品合同及其招募說明書辦理。
(十二) 私募類代銷資產管理產品在銷售確認后,投資者享有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投資者如改變投資決定,可以按我行約定方式解除已經簽署的銷售文件并退款。
(十三) 投資者在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產品風險較高或所投資產品的投資比例發生調整時,我行作為銷售機構無需與投資者再次進行確認。
五、 聲明與保證
(一) 個人投資者聲明和保證如下: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本人合法所有的資金購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為中國港、澳、臺地區人士或外籍人士的,其購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資質及資金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相關要求;已如實向我行披露其風險承受能力狀況及相關信息,并已簽署、確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如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應及時告知我行,并配合我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向我行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
(二) 機構投資者聲明和保證如下: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具有依據法律法規投資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資格;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系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且不會違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已經取得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有關批準、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用于購買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為其合法所有并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該資金可合法地投資于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不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并且系投資產品的最終投資者;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以附件、補充協議、獨立于本協議之外的其他協議等文件對本協議及投資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修改、補充或解除;已如實、完整向我行披露其風險承受能力狀況及相關信息; 授權簽字人已得到簽署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已詳細閱讀本協議。
六、 信息與隱私保護
(一) 投資者信息收集
為能夠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同時我行能夠履行反洗錢、投資者資質審核和銷售適當性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義務,甲方同意乙方收集投資者的如下信息:
1)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電子郵箱、、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機構投資者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和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2) 投資者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信息;
3) 投資者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
4) 投資者預定的投資目標、期限、流動性和投資品類等資產配置目標;
5) 投資者征信記錄;
6)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7) 投資者在我行銷售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8) 法律法規、自然規則規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二) 投資者信息使用
我行將投資者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為投資者提供并不斷改進提升代銷類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服務;
2) 與產品管理人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核對投資者信息及交易信息;
3) 為投資者提供產品銷售相關提示信息、對賬單、交易確認信息和營銷信息。如投資者不希望接收營銷信息,可按照信息提示內容退訂;
4) 為提升服務而進行的我行管理分析和數據統計等;
5)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報送的信息。
(三) 投資者信息共享
在如下情況下,我行需要向第三方合作機構共享投資者信息:
1) 為完整提供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服務、投訴或爭議處理而必須提供投資者信息;
2) 為判斷投資者資金賬戶或單筆交易是否安全可信;
3)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報送的信息。
(四) 投資者信息保護
我行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信息安全。
七、 反洗錢與合規要求
如發現投資者下列情形時,我行有權終止本協議,有權拒絕繼續提供服務:
(一) 被列入國際組織、當地監管或有關外國政府的制裁名單,且相關名單在乙方或當地監管禁止提供賬戶服務、禁止交易之列。
(二) 從事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定罪量刑。
(三) 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刑事調查,或涉嫌從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違反制裁行為,并使我行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聲譽、財務等損失。
(四) 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或涉嫌從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違反制裁行為,要求提供證明交易合法性、真實性等相關材料,投資者無合理理由拒絕配合。
(五) 機構投資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有權簽字人,列入國際組織、當地監管或有關外國政府的制裁名單。
八、 免責條款
因以下情形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我行不承擔責任:
(一) 因戰爭、自然災害、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網絡或系統故障;
(二) 因電信部門的通訊故障、技術缺陷、網絡攻擊或病毒破壞導致造成的系統故障;
(三) 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或我行因不可預測、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突發事件;
(四) 因甲方使用設備或通訊故障導致我行未能及時接受到相關操作指令;
(五) 因甲方疏忽或故意而導致的交易密碼泄露或相關設備介質遺失;
(六) 因甲方未按照相關產品銷售文件和交易規則、交易時間要求導致的交易申請拒絕或失效;
(七) 因甲方資金賬戶狀態、余額不足或支付扣款錯誤等導致的交易申請失敗或無效;
(八) 因甲方客戶證件有效期過期或相關證件未能及時更新導致的客戶交易限制;
(九) 因客戶聯系方式有誤或拒接等失聯情況造成交易回訪確認失敗而導致的交易失敗;
(十) 法律法規或行業慣例約定的其他我行免責事項。
九、 協議生效與爭議處理
(一) 本協議經甲方簽署后即時生效。如果對應的代銷資產管理類產品的其他雙方應共同遵守的銷售文件(銷售文件范圍見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款約定)發生修訂更新,本協議與修訂內容對應的條款自行失效并以最新修訂內容為準,其他條款內容繼續有效。
(二) 在不危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我行有修訂更新本協議的權利。修訂更新本協議將以公告方式告知投資者。繼續使用本協議約定服務視為對修訂協議的認可。如投資者對修訂內容有異議,可以停止本協議提供的服務。
(三) 本協議在如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1) 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同意終止;
2) 投資者死亡或不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機構投資者破產;
3) 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的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4) 任何一方嚴重違約或違反法律法規要求;
5) 法律法規或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 本協議及銷售文件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依法向投資者辦理投資產品交易賬戶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協議及銷售文件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因處理爭議產生的費用,除法院判決另有規定,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