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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電子錢包卡服務條款(停止辦理)

第一條 定義

一、電子錢包卡: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本行")發行,是一張附有預付貨幣價值、具備由本行提供的消費、充值及查詢等功能的智能卡,電子錢包卡包括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卡類。以下條款未特定指明,即泛指記名與不記名卡。

二、多幣電子錢包卡:指適用於兩種或以上幣別、卡內含有兩個或以上錢包功能的電子錢包卡。

三、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指法人住所設於中國上海,為一家股份制金融服務機構,由八十多家國內金融機構共同發起成立,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中國銀行卡聯合組織。

四、申請人:指向本行申請發行的電子錢包卡之人士。倘為記名卡,申請人即持卡人。

五、持卡人:指持有本行發行的電子錢包卡之人士。

六、商戶:指任何經本行授權接納持卡人憑電子錢包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的特約機構。

七、賬戶:指在本行開立的銀行賬戶。

八、營業日:指本行在澳門營業的日子(葡京支行除外)。

九、聯名機構:指與本行合作發行電子錢包聯名卡的機構。

十、電子錢包聯名卡:指本行與聯名機構合作發行的、具有電子錢包卡功能及其他特定功能(如門禁、會員等)的智能卡。本服務條款僅適用於電子錢包卡功能,除另行指明外,倘涉及聯名機構所指定之特別功能須遵守聯名機構的有關規定。

十一、備用金賬戶:指每張電子錢包卡設於本行後台系統的一個虛擬賬戶,用於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臨時存放未能即時入賬之款項。

第二條 電子錢包卡的分類及申領手續

一、 電子錢包卡分為記名卡及不記名卡。不論其是否記名,電子錢包卡均屬本行財產。

二、 申請電子錢包卡時,本行有權向申請人收取電子錢包卡行政處理費,已收取的行政處理費不予退還。

三、記名卡:

1、指本行發行予申請人並載入申請人姓名及其個人資料的電子錢包卡。

2、申請人可通過本行營業網點或指定聯名機構申請,申請時須在相關申請文件上填寫申請資料、簽字確認並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

3、無論申請受理與否,本行均保留相關資料不予退回。申請人保證向本行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承諾提供資料若有任何更改將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本行。

四、不記名卡:指申請人向本行營業網點或指定聯名機構申請並由申請人/持卡人持有的電子錢包卡,申請人申請時無須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行。

五、倘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倘有的保佐人、監護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代理申領或換發電子錢包卡。倘申請記名電子錢包卡,須另行出具代理人及申請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本行不時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此類持卡人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代理人負責。

第三條 使用及查詢

一、使用範圍:

1、持卡人得於貼有銀聯"閃付(QuickPass)"標識的商戶,憑電子錢包卡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惟非接觸方式將優先採用)進行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或交易,持卡人無須輸入密碼或簽署交易憑條,金額即自卡內儲值餘額中自動扣除。

2、倘持卡人於本澳、香港消費或交易,不論所消費或交易之價格幣別,金額均自電子錢包卡澳門元錢包的儲值餘額中自動扣除。倘持卡人持有多幣電子錢包卡,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消費或交易,金額即自電子錢包卡人民幣錢包的儲值餘額中自動扣除。

1) 清算單位:電子錢包卡以澳門元和人民幣兩種幣別為清算單位。

2) 匯率折算:以非澳門元或非人民幣為單位的消費或交易,均參考中國銀聯於交易日釐定的清算匯率折算為澳門元,並自電子錢包卡澳門元錢包的儲值餘額自動扣除。

3、持卡人憑電子錢包卡進行交易前,應確認電子錢包卡尚未超逾有效期,且應確認卡內有足夠儲值餘額,否則須進行更換或充值。電子錢包卡的儲值餘額上限,以本行最新公布為準。

4、電子錢包卡不能用於本行營業網點內提取現金。

二、查詢:

持卡人可持卡在本行營業網點、本行自助設備以及不時提供可用的渠道及設備上,查詢電子錢包卡儲值餘額、交易明細(視受理情況不同可能有所延遲)。

第四條 充值服務

一、持卡人均可在本行營業網點、本行提供的自助設備及不時提供可用的渠道及設備上,以下述方式進行充值,並應即時確認充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1、櫃檯充值:持卡人須攜帶其名下由本行發行的存摺或中銀卡三幣通及電子錢包卡,前往本行營業網點以現金或轉賬方式進行櫃檯充值。

2、自助充值:持卡人須攜帶電子錢包卡(或持卡人須攜帶電子錢包卡及其名下由本行發行的中銀卡三幣通),前往本行24小時服務中心的存款機(或中銀e道)及不時提供可用的渠道及設備上,以現金方式(或憑中銀卡三幣通方式)進行自助充值。

3、約定賬戶充值(僅適用於記名電子錢包卡):持卡人須攜帶其名下由本行發行的中銀卡三幣通及記名電子錢包卡,前往本行營業網點申請建立約定賬戶關係。約定關係建立後,持卡人可在無須出示中銀卡三幣通的情況下,透過本行提供的自助設備及不時提供可用的渠道及設備上,進行充值。

4、備用金充值(如適用):由於更換電子錢包卡或其他原因,致持卡人持有的電子錢包卡在本行備用金賬戶存有結餘,持卡人在無須提供密碼下,前往本行提供的自助設備及不時提供可用的渠道及設備上,以備用金餘額進行充值。

5、其他充值:向本行不時指定提供充值服務的商戶或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進行充值。

二、倘持卡人憑非澳門元/人民幣進行充值,須先將款項兌換成澳門元/人民幣後對同一幣別的錢包進行充值(適用於內含澳門元/人民幣兩個錢包的多幣電子錢包卡)。

三、電子錢包卡充值限額,以本行不時的公布為準;本行保留對充值服務收取費用的權利並適時作出調整。

第五條 電子錢包卡之不可轉讓、轉借或出租

電子錢包卡不得轉讓、轉借或出租給他人。記名卡之持卡人並應防止第三人獲悉卡片相關資訊,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第六條 電子錢包卡之保管、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電子錢包卡為本行財產,持卡人應盡謹慎義務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其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二、倘電子錢包卡發生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事情,卡內儲值餘額視同現金遺失、被竊或喪失占有,本行將不負返還或賠償責任。

三、持卡人須承擔電子錢包卡因丟失、保管和使用不善所產生的責任。

第七條 掛失、換卡、退卡及餘額處理

一、倘記名電子錢包卡發生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事情,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辦理掛失手續。完成掛失手續後,持卡人可獲退回截至掛失時於本行所紀錄的備用金,持卡人亦可申請解除與本行建立的約定賬戶充值關係(如適用)。掛失手續不適用於不記名電子錢包卡。

二、倘電子錢包卡發生消磁、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失去功能時,持卡人須親臨本行營業網點申請換卡手續及同時退回舊卡。倘申請受理,本行將換發新卡予持卡人,並將舊卡餘額及備用金(如有)於本行不時指定的期間經過後轉到新卡的備用金內。本行保留因換卡服務而收取費用的權利並適時作出調整(見收費指引表)。

三、電子錢包卡有效期為10年(以出廠時間計算),電子錢包卡功能在期限屆滿時將自動失效。持卡人須親臨本行營業網點申請換領新卡之續卡手續及同時退回舊卡,倘申請受理,舊卡餘額及備用金(如有)將於本行不時指定的期間經過後轉到新卡的備用金內。

四、倘持卡人停止使用電子錢包卡,須親臨本行營業網點申請退卡服務及同時退回該卡,倘申請受理,本行將退還電子錢包卡內餘額。

五、上述之掛失、換卡、續卡手續及退卡服務,均不適用於聯名卡,有關聯名卡的掛失、換卡、續卡手續及退卡服務,請參閱聯名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以及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相關政策、行業標準變化等導致電子錢包卡暫時無法使用,本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條 資料處理及披露

一、本行(及指定聯名機構)根據第8/2005號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及保存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

二、申請人知悉並授權本行在電子錢包卡及其他特別功能的申請、使用,以及營運和提供服務方面的事宜,向本行任命或聘用的代理人、分包商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申請人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條款之事情時,本行得逕行暫停/終止及收回持卡人所使用的電子錢包卡:

一、持卡人以所持有的電子錢包卡,至商戶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在使用電子錢包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條款或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

第十條 其他條款

一、電子錢包卡之儲值餘額及備用金並非銀行存款,不衍生存款利息。

二、本行有權不時修訂本條款及調整收費專案及標準,本行在透過下述任一方式通知持卡人有關的修訂/調整,即視為有效並約束持卡人:

1、在本行大堂張貼達3個營業日;

2、在一份澳門報章刊登達3個營業日;

3、在本行網站刊登。

三、本行有權按照所制定的收費標準(見收費指引表),從電子錢包卡扣取相關費用;倘持卡人未支付該等費用,本行有權終止提供相應服務。

四、申請(無論有否簽字確認)並使用電子錢包卡,即表示申請人及/或持卡人確認履行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及本行關於電子錢包卡的各項規定,並視為確認履行並同意各項收費及標準。倘申請並使用電子錢包聯名卡,申請人及/或持卡人確認履行並同意遵守聯名機構就電子錢包聯名卡或其特別功能所訂定的條款或各項規定。

五、所有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所為,本行不受理因電子錢包卡交易所發生的爭議。凡持卡人與商戶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持卡人與商戶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其與商戶間糾紛為由要求本行返還憑電子錢包卡所支付的商品或服務對價。如商戶拒絕持卡人以電子錢包卡支付商品或服務對價,倘因此導致持卡人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六、持卡人在本行辦理充值、退卡;或在本行自助設備、各類交易終端(如適用)進行充值、消費時,須遵守澳門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相關政策以及本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和收單機構(如適用)的有關規定。

七、記名電子錢包卡的持卡人、聯絡人的個人地址、電話號碼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持卡人應立即至本行營業網點或聯名機構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由此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八、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以及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相關政策、行業標準變化等導致電子錢包卡暫時無法使用,本行概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注意事項

一、持卡人不得擅自改動、干擾、變更或人為損毀電子錢包卡、卡面設計,以及卡內晶片及其電子零件等組成部件,及/或該卡所儲存的軟件及數據資料,持卡人並須合理地確保此等設計及資料不受第三人干擾。擅自改動電子錢包卡所載數據,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二、倘持卡人的電子錢包卡曾被擅自改動或人為損毀,本行將不承認該卡所進行的消費交易、儲值餘額及不會受理換卡申請。如致本行産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本行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賠償。

三、持卡人應避免將電子錢包卡:

1、折曲,塗改或刮花;

2、放於銀包內接近硬幣、鈕扣、拉鍊位置、磁石;

3、存放於潮濕或高溫的地方(如:密封高溫車廂);

4、放進褲的後袋,以免坐下時損壞卡內晶片;

5、同時與其他非接觸式智能卡或電子産品拍向讀卡器。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條款項下交易基於各自獨立利益進行。如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持卡人構成本行關聯方或關聯人士,各方均不謀求利用此種關聯關係影響交易的公允性。

二、本條款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制定、解釋。

三、本行有權保留無須事先通知持卡人而不時修訂本條款,不論持卡人是否知悉修訂事宜,有關修訂均對持卡人生效並具約束力。

四、本條款自公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收費指引表

編號 項目 費用
1 行政處理費
(將不獲退還)
MOP20.00
(2012/2修定,請留意本行最新公告)
2A 換卡費用 MOP20.00
(2012/2修定,請留意本行最新公告)
2B 換卡費用(自然損壞) 免收費用
3 續卡費用 免收費用
4 查詢半年以內交易記錄費用 免收費用
5 申請半年以內交易記錄費用 免收費用

其他

編號 項目 費用
6 每次最低充值金額:櫃台 MOP100.00
7 每次最低充值金額:中銀e道 無限制
8 每次最低充值金額:存款機(現金) MOP100.00
9 最大儲值額
(MOP/RMB獨立計算)
MOP 1,000.00
RMB1,000.00
10 符合第七條第二、三款情況的
期間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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