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由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及對使用銀行卡的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一般服務條款」)作出補充並被視為已納入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中。
請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並可隨時在銀行的門戶網站https://www.bankofchina.com/mo查閲。當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即表示持卡人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的約束。根據以下第39條規定,本條款及細則可由銀行不時酌情決定修改並上載於移動支付服務及銀行的門戶網站內,因此當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時應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若持卡人於本條款及細則作出任何修訂後仍繼續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他/她將被視為已同意經修訂後的本條款及細則。
釋義
1、除非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另有釋義,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中所界定的用語及詞彙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使用時涵義相同。倘本條款及細則與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就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上有任何不符之處,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2、在本條款及細則内,除非文義另有所指:
「移動設備」是指移動設備公司訂明以支持使用移動支付服務的指定及合資格電子設備,不論設備內是否已載有關聯卡,其類型或型號可由移動設備公司不時更改或取消,而移動設備公司毋須事先給予通知;
「移動支付」指由通過移動設備發起並完成資金支付的處理方式。根據支付交易發起方式,可分為近場支付和遠端支付;
「近場支付」是指通過支持非接觸式近場通訊(以下簡稱“非接”)的實體受理終端(如POS等),使用移動設備在交易現場通過非接方式發起連線或離線交易完成資金轉移的處理方式;
「遠程支付」是指通過無線通訊網路,使用移動設備直接與後台伺服器進行交換,完成資金轉移的處理方式;
「銀行卡」指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內提及由銀行以任何形式發出的信用卡和借記卡,「持卡人」和「結單」,以及「帳戶」和 「交易記錄」的文義亦會按此解釋;
「銀行」指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卡」是一種數碼顯示形式的銀行卡,儲存於移動設備內,並可於適用的電子終端機進行交易的銀行卡,但不會為持卡人的關聯卡發出實體卡;
「移動支付服務」指由移動設備公司提供而使用合資格移動設備的電子付款服務,移動設備公司所使用的移動支付名稱已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商標;
「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指持卡人透過其移動設備申請以其銀行卡綁移動支付並使移動支付服務。
本條款及細則的效力
3、本條款及細則列載持卡人及銀行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各自權利及義務。本條款及細則補充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及被視為已納入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中,並與此一同管轄提供及使用關聯卡以進行移動支付服務。其遵循如下條款:
(a)本條款及細則擬進行的活動及交易屬於適用的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的範圍之內並受其規限;
(b)若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與適用的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的條文就移動支付服務而使用關聯卡上有任何不符之處,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為準。
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4、持卡人可透過其移動設備申請以其銀行卡綁定移動支付服務,當有關申請審核通過後,移動設備將產生及啟動關聯卡並與銀行卡綁定。持卡人於移動設備內啟動關聯卡後,即可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5、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登記及使用受銀行及與移動支付服務相關的其他服務提供方不時指明的條款及細則、規則和規例、服務指引或類似文件及資料所規限。
6、銀行並不擁有、操作或控制移動支付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及並不對移動設備公司或其聘請、委任或提名的任何第三者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服務(包括移動支付服務)負上責任。銀行不對移動設備公司或其聘請、委任或提名的任何第三者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服務(包括移動支付服務)及信息負上責任。
7、持卡人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收集其銀行卡資料並發予移動設備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卡號、有效期、安全碼、手機號碼及客戶姓名等。
8、持卡人同意銀行收集、保存及使用任何有關在運行移動支付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商家名稱、交易地點、交易時間、交易金額及交易結果等。
9、持卡人授權銀行在接收到其於移動支付發出付款指令時,可直接在銀行卡內進行扣款。使用關聯卡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所有交易將載於銀行卡的結單或交易記錄上。
10、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只適用於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持卡人︰
(a)其銀行卡是銀行全權酌情決定為有效及信譽良好的;
(b)其銀行卡是銀行全權酌情決定為可登記及使用移動支付服務的;
(c)持有移動設備;
(d)成功於移動設備內要求產生並啟動關聯卡。
11、持卡人根據移動設備公司及銀行所提供的指引及指示要求申請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時,須立即以銀行及/或移動設備公司不時訂明的方式啟動關聯卡以進行移動支付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輸入從銀行取得的一次性密碼。
12、儘管本條款及細則載有其他任何相反的條文,移動設備公司可絕對全權酌情決定提供移動支付服務予任何移動設備。銀行並無(任何性質的)義務向任何人士提供或繼續提供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銀行有權不時指明或更改就提供或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適用於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銀行卡類型及數目;
(b)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交易限額或貨幣;
(c)就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可用範圍或使用的限制、條件或規格;
(d)適用於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移動設備類型。
13、對於與銀行的所有往來事件,持卡人須於任何時間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
14、持卡人同意他/她不得以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用作任何非法購買及/或用途。
15、持卡人須自行承擔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及要求其配置的移動設備、數據連接及其他配套服務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16、持卡人可就啟動、暫停、刪除或終止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關聯卡與銀行聯絡。持卡人可就移動設備的使用及移動支付服務或其他相關客戶服務與移動設備公司聯絡。
17、持卡人可透過移動支付服務從移動設備內揀選關聯卡於(a)商戶可接受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非接觸式付款的非接觸式商戶終端機或閱讀器;及(b)應用程式內或於參與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商戶以其他網上交易支付方式進行付款。
採取保安防範措施的責任
18、持卡人須採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移動設備(包括移動設備的登入方式)及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交易密碼,亦須將關聯卡及移動設備保管在他/她個人控制之內,且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在不損害及補充相關的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有關銀行卡及私人密碼的條文下,持卡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採取以下保安防範措施:
(a) 根據第11條要求啟動及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b) 不在裝有盜版、破解版、僞造、未獲授權應用程式的移動設備、軟件保護被破解、已獲得手機作業系統或軟件根權限的移動設備內,產生、啟動關聯卡使用關聯卡進行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c) 不在任何其他人士的移動設備內以其銀行卡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d) 於出售或處置移動設備或轉交移動設備給任何其他人士前刪除可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所有關聯卡;
(e) 切勿使用任何常用個人資料或任何個人身份證號碼或用戶號碼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生物辨識作為開啟或啟動移動設備及/或移動支付服務的登入方式;
(f) 切勿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移動設備的登入方式;
(g) 不寫下、儲存或記錄移動設備的登入方式而不加掩藏或寫在、 儲存在或記錄在通常與移動設備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物件上;
(h) 防止意外或未經授權披露移動設備的登入方式,並定期或在需要時更改移動設備的登入方式;
(i) 須保留移動支付服務交易銷售單據的客戶副本(如有),並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儘快查對結單或交易記錄。對於結單或交易記錄內未經授權的交易及/或異議應按照適用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的相關條文立即通知銀行;
(j) 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銀行任何銀行卡及/或載有流動卡的移動設備的遺失或被竊;
(k) 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儘快通過指定服務熱線,通知銀行任何懷疑未經授權交易,或任何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關聯卡及/或移動支付服務。
持卡人須自行及絕對承擔未有採取銀行及/或移動設備公司就關聯卡、移動設備,移動設備的登入不時推薦的保安防範措施之全部風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將不會向持卡人就上述事項所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9、如發生以下事件,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持卡人須致電銀行24小時熱線電話(853)888 95566通知銀行,並於隨後24小時內或銀行不時訂明的其他時間內以書面確認:
(a)銀行卡遺失或被竊;
(b)未經授權或任何懷疑未經授權使用關聯卡及/或移動支付服務;
(c)懷疑出現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任何僞造或欺詐交易。
20、在不損及第18及19條所載的義務的情況下,持卡人須將有關事件通知警方,並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儘快將報警事宜的有關文件證據提交銀行。
持卡人的責任
21、持卡人須自行負責確保移動設備及其他設備能兼容並支持要求產生、啟動並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22、倘發生以下事件,而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謹慎及時行事(包括根據第18條採取防範措施及履行第19至20條所載之義務),則持卡人毋須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a) 於持卡人將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移動設備、關聯卡及/或移動支付服務等情況正式通知銀行後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b) 交易是由非持卡人以偽造的銀行卡進行或欺詐交易。
23、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若持卡人的移動設備、關聯卡及/或移動支付服務之遺失、被竊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持卡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18至20條之規定,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防止移動設備、關聯卡及/或移動支付服務的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的關聯卡及/或移動支付服務涉及在持卡人知情或不知情下進入移動設備,則持卡人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持卡人同意就上述引致之合理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和開支而向銀行作出全數彌償。
24、持卡人接受因其不遵從或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而需負上全責,並承諾及同意全數彌償銀行就任何該等持卡人不遵從或違反而導致銀行產生及/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索償、利息、財產轉換及任何其他財務收費。
責任限免
25、倘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一概無須承擔責任:
(a)取消提供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或其任何指示;
(b)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直接或間接導致透過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指示可進行之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暫停或任何指示未能進行或執行;
(c)因銀行的電訊、電腦系統、其設備的任何機械、電子、其他設備等硬件,或軟件失靈、故障、中斷、偏差或不足而錯誤傳送或執行任何指示(惟銀行授權職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除外),而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等;
(d)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所導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停等,而導致干擾、影響或擾亂銀行履行本條款的責任。
費用及收費
26、本條款及細則下持卡人需支付的所有費用、收費及利息在銀行不時發出及修訂的收費表中詳細列出,持卡人須根據收費表支付相關費用。銀行保留權利就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收取費用,費用為銀行不時指明的金額,並記入帳戶。
刪除關聯卡
27、如關聯卡失靈失效,持卡人須立即從移動設備內刪除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相關關聯卡。
責任限免
28、儘管有第22條的規定及除銀行的欺詐行爲、疏忽或故意違約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外,銀行在任何情況下概不會對持卡人因銀行提供的關聯卡或其它設備的任何使用,不當使用或失靈失效,銀行提供的其他相關服務,或移動設備公司提供的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或任何透過移動支付服務獲得的任何物品及服務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直接損失及責任負上任何責任。
29、在履行本文所載其對持卡人的義務時,銀行將不會為採用的任何電腦系統及其它設備,於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而產生的任何誤差、延誤或失靈失效負上任何責任。
30、移動支付服務是由移動設備公司提供。銀行將不會就移動支付服務的質素或性能負上任何責任。就移動支付服務或其任何部分,銀行未有作出保證,不論是以明示或隱含方式,包括就其狀態、質素、性能、商售性、做工及工藝、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及時性或非侵犯第三方權利,或其安全、無誤差或功能不受干擾的保證。
31、銀行將不會就要求產生、啟動、使用關聯卡及移動支付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導致持卡人的電腦、移動設備、任何其他相關設備或設備、或任何其他軟件或數據的損失、損害或病毒(包括任何其他已安裝或待安裝的應用程式的損失、損害或其無法執行)負上責任。
披露
32、持卡人授權銀行按照銀行不時修訂的資料政策通告(詳見持卡人合約和一般服務條款中釋義)、私隱政策聲明或銀行不時以任何其他名義發佈有關於使用、披露及轉移個人資料的一般政策的文件,收集、披露、處理及使用與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移動設備、任何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交易及與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有關的信息(統稱為「客戶資料」)。
33、銀行可為關聯卡的產生及維護而收集及儲存持卡人移動設備的獨有識別(SEID號碼)、移動設備的類型及/或關聯卡號碼,以測試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合資格性。持卡人拒絕銀行按照上述形式使用任何相關信息可導致不能要求產生及使用關聯卡。
使用關聯卡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終止及停用
34、持卡人可隨時從移動設備內刪除或按照銀行指明的其他方式終止使用相關關聯卡進行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惟儘管相關關聯卡已被刪除或終止,持卡人仍須負責一切透過使用銀行移動支付服務所進行之交易,直至全數付清帳戶內一切欠款(不論有否過帳至帳戶亦然)為止,且正式遵守銀行的規定及根據第26條支付費用及收費。第18至26及28至33條在本條款及細則終止後繼續有效。
35、持卡人可按照銀行不時指明的方式暫停、恢復、報失或終止使用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
36、在持卡人或銀行刪除或終止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後,持卡人須自行以銀行或移動設備公司指示的相關方式從移動設備內刪除為使用移動支付服務而儲存的相關關聯卡。儘管可使用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關聯卡已從移動設備內刪除或已被終止,持卡人仍須繼續對使用相關關聯卡所進行移動支付服務及一切由此產生的收費承擔責任。除非及直至可用作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相關關聯卡已根據銀行或移動設備公司指示的相關方式被刪除或終止,否則任何終止可用作進行移動支付服務的相關關聯卡之要求均屬無效。
37、銀行可隨時終止移動設備公司提供的移動支付服務及/或其下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而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
38、為免生疑問,在提供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的銀行卡過期、取消或終止時,銀行卡移動支付服務將會同時自動被終止。
修訂
39、銀行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和第26條提及之收費。
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40、本條款及細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法律管轄,並依照澳門法律詮釋。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接受澳門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雜項
41、本條款及細則的每一條文與其它條文均可分割。若任何條文於任何時間在澳門法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是或變爲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皆不會因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
42、本條款及細則對持卡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代表持卡人行事的人士均具約束力。
43、即使銀行並不採取行動或遺漏或延遲行使或不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的任何權利,亦不會構成放棄有關權利,而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或行使任何權利時有不妥之處,並不妨礙另外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44、銀行可轉讓本條款及細則所載其所有或任何權利及/或義務予任何第三者。持卡人不可轉讓本條款及細則所載其任何權利及/或義務。
解釋
45、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本的詮釋中有任何抵觸或不符之處,概以中文版為準。